强化政府数字治理能力,实现监管逻辑与体制的数字化转型

5月11日,中国宏观经济论坛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于北京举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小鲁代表课题组发布题为《开放式创新背景下的平台公共治理》的报告。报告分析了平台化开放式创新商业模式演变趋势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影响,并探讨平台主体在此过程中的责任问题及其对政府治理关系带来的变化,最终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报告指出,我国数字平台建设主要存在政府主导型和市场驱动型两种模式。政府主导型虽广泛建立数字中心,但存在重复建设且运营进展有限。市场推动型则表现为基于平台的开放式创新趋势,由技术突破、消费需求升级和创新驱动的竞争策略共同驱动。开放式创新平台在我国表现为:数字原生企业探索更开放的商业模式,如阿里巴巴构建综合平台生态系统;数实融合通过云平台改造传统产业链;传统产业链核心企业如海尔推动工业互联网生态建设,成为产业互联网发展的关键力量。

报告指出,平台主体责任应与治理模式、平台开放性相匹配。政府应发挥其比较优势,进行制度设计以降低社会整体监管成本。监管机构对平台企业的监管不应该仅限于约束平台企业的行为,比如不能仅限于反垄断规制,而要赋予平台治理的权力,同时通过对平台主体责任的界定对平台治理行为进行激励约束。

报告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赋予平台治理权力:监管不应仅限于约束平台行为,而应赋予平台治理权力,并通过界定平台主体责任来激励和约束平台治理行为。

二是考虑平台开放性与治理能力:在分级分类框架内,应将平台开放性和治理能力纳入政策制定范围,确保平台主体责任的界定不会过度影响平台的正常经营和创新。

三是明确政府与平台的分工协作:政府应强化数字治理能力,不仅技术层面,更要在监管逻辑和体制上实现数字化转型。建议根据平台开放性采取三种治理模式:高开放性平台需政府加强服务与监督,中开放性平台采取包容审慎态度,低开放性平台则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同时,治理需求需具体分析,根据平台类型和具体责任进行差异化监管。(记者 王祯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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