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教授详解新时代税收制度

文/本刊记者 陈琴

3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郭庆旺就“新时代的财税改革”的演讲中指出,直接税为主是现代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在直接税中,个人所得税又占有突出位置,财产税并非特别重要。

直接税为主,个税地位突出

在分析现代税收制度为何是以直接税为主时,郭庆旺分析了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最简单的区分,就是看税负能否转嫁,如果能转嫁出去就是间接税,比如增值税、原来的营业税等,虽然是企业缴纳的,但是很大一部分通过价格转移给了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企业与其说是减负,不如说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因为很大部分税收本来不是企业负担,但是减税之后,企业可以降价,降价有助于扩大市场份额,也就是竞争力的问题。

而以直接税为主牵涉到两个重要原则。首先,是公平问题。根据习总书记的说法,美好生活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公平正义,而直接税能够做到公平。这是因为直接税大部分都是累进的,如以个人所得税来说,收入越高的人,交税的税率越高,交的税也越多,所以相对来说公平。

反过来说,间接税所占比重太大,具有累退性,是不公平的。郭庆旺以营业税、增值税为例分析指出,企业虽然交了税,但并不是负税者,可以通过提高价格转嫁出去,当然不一定全部都能转嫁,因为这涉及到税负转嫁的价格弹性问题。当大部分税收通过提高价格转嫁后,穷人富人都按照同一市场价格购买某种商品时,穷人所支付的商品中的间接税与其收入比,与富人所支付的间接税与其收入比,差距很大的,显然穷人的负担更重。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提高直接税比重。

其次,是民主问题。直接税多了之后,人们的纳税意识会增强,因为直接税是从自己身上“割肉”,而间接税由企业缴纳,好像个人没有承担。更为重要的是,真要从人们手中把钱掏出去的时候,人们会关注这些钱花在哪,花的效果如何。当这种意识增强,在走向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过程当中,人们参与度会更高一些。

现在直接税占整个税收收入比重(不包括社会保障费/税),我国占到35%左右,发达国家在58%左右,上中等收入国家大致在38%。这就存在问题。

在直接税中,又以哪一税种为主?郭庆旺指出,一般来看,现代一些税制当中,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地位突出。所得税中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当前企业要减负,企业所得税不可能再提高,尤其是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甚至有一些大国还在降低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现在全球处在中等偏下水平,但是要担心其他国家再降低税率,而且也不能再提高,因为企业所得税所占我国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倍。

郭庆旺研究后得出,当前企业所得税加上社保费/税所占税收收入比重中,OECD中25个发达国家基本上保持在8%,我国是16%。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提高个人所得税。现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不到8%,高收入国家占到38%,上中等收入国家在16%左右。

另外,存量税也是直接税,比如财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中包括不动产税或者房地产税。现在既然主张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现代财税制度是以直接税为主,直接税以所得税为主,或者财产税很重要。虽然我国目前虽然对个人不征房产税,但是与土地、财产、房地产相关的税种作为财产税的话,比重已经占到8%,超过了高收入国家。“那么,问题就出来了,现代税收制度如果说这三大特征是必备的的话,与老百姓的呼声又有矛盾,怎么解决?”

个税有抵免额更合理

对于个人所得税,郭庆旺首先指出,起征点并非法律上的准确说法,应该叫扣除额或者免征额。他首先表示赞同提高起征额,而且提高也是必然的,因为人们的收入水平在提高,人们对生活的需要在提高,扣除额和基本的生活费用确实要提高,最简单的一个要求是要与物价挂钩,很多国家叫做扣除额的通货膨胀指数化,即与物价水平挂钩。但每年都变化的话成本太大,可以两年左右变化一次,我国截至目前已经7年没变化。他认为,现在可能根据物价水平等内容,在原来基础上提高20%,原因是我国物价水平过去几年比较低。

同时,他强调指出,提高扣除额不如给低收入者免征额,或者叫抵免额。为什么这么做?郭庆旺算了一笔账。现在扣除额假如提高到7000元,一年会少交42000元,即(7000-3500)*12=42000。这部分对高低收入人群是一样的。但低收入人群适用税率是3%,也就是一年少交税42000*3%=1260元;而高收入人群,如月薪8万元,适用税率45%,则一年少交税42000*45%=18900元。两项对比,提高扣除额,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反而会拉大。

那么,怎么做才更合理呢?郭庆旺认为,仍然要照顾低收入人群,提高扣除额,然后给所得税率3%乃至20%以下的人群设计抵免额,用来抵扣税额。一个月抵扣100元,一年是1200元,或者更高一些,从税额中直接抵扣。这样一来,高低收入人群抵免的税额是一样的,不存在差距。甚至可以规定,税率超过30%的高收入人群没有抵免额,因为这本来就是为了照顾低收入人群。这样做,从收入的公平角度来说更有力。

那么,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能否刺激消费呢?郭庆旺也算了一笔账,美国最近15年的个人消费支出增长率大概只是中国个人消费支出增长率的1/3,但就是这样,美国还是超级消费国。因此,在他看来,制度设计如何与其他宏观经济变量相关,尤其在不同的国情下,可能有待于考证和思考。

房产税设计应简单

对于房地产税,郭庆旺认为先要澄清几件事。第一,开征房产税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现在本来就有房产税,只是对企业征收,而目前讨论的是对个人住宅是否征收。如果把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4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拿掉,每个有房产的人都得交税。

第二,为什么房产税还没有出台?因为这件事太复杂,复杂到没有人认为是合理满意的。而且从我国发展阶段看,目前房地产虽然有炒作的成分,但还是刚需,而且处于刚走向富裕的阶段,此时征税,可能与改革进程有出入。

第三,房产税是国际上很成熟的一个税种,技术上没有任何问题,但根据我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两个最关键的条件,一是对产权所有人征税,二是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但郭庆旺指出,对个人住房来说,第一个条件就很难确定,因为我国当前住宅的产权种类很多。比如一些保障性住房,虽然居住者为产权所有人,但其本来是需要照顾的低收入人群,向其征税是否合适?再如一些分配性住房可以自己居住,子女后代也可以居住,但并非产权所有人,不交税是否合适?等等。此外,有专家提出第一套房征税,问题在于,住宅位置不同,不如北京二环内的住宅和七环的住宅,价格上有天壤之别,怎么确定哪个是第一套呢?还有人提出一家每人扣除多少面积,板楼和塔楼的公摊面积都不同,怎么保证公平?又或者说按现价估值扣除一个比例在征税,等等,郭庆旺直言这些是故弄玄虚,会将制度设计得非常复杂,而越复杂可能越不公平。

在他看来,房产税设计首先是按市场价来计算,同时设计一个大家可接受的税额,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目的是为了让大家先有这个意识。但还有人会交不起,比如住在以前单位分的房产中的退休人员,本身没有收入,也无法承担房产税,对于这种情况,郭庆旺建议,可以交,但是通过其他方式如低保来免除或者抵免,或者直接免除。对于低收入人群,不一定在税收上考虑照顾,可以从支出等方面考虑,甚至可以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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