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详解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大礼包

5月3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介绍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减税措施有关情况。

7项措施再减负600多亿元

程丽华首先表示,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为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据悉,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0%以上,而小微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近年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财政部等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逐步形成了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体系。这其中包括扩大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放宽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条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免征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小微企业收费;免征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等。

这些措施取得良好效果,催生了大量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据统计,一季度我国新登记企业达到132万户,日均新登记企业1.47万户。

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通过7项减税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据测算,以上减税措施到位后,测算全年减负600多亿元。此外,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深化增值税改革、进一步降费的政策措施,也将惠及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

导向明确,重点突出

从总体上看,这7项减税措施,特点鲜明,重点突出。

程丽华认为,与以往相比,此次减税有几个较为明显的特点。一是导向更加明确。一方面通过直接降低小微企业成本,鼓励创业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创新潜力。既鼓励企业自主研发,也支持开展境外研发、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成果。二是受益面更广。既有直接扩大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的政策,也有鼓励企业研发和投资的税前扣除优惠,还有延长科技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政策,方式多样、内容丰富,可以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三是政策更具稳定性和连续性。比如,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政策,在京津冀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积累成熟经验,具备推广到全国实施的条件,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据程丽华介绍,这7项政策重点聚焦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扩大就业。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多,在吸纳就业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但也有“体量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天然劣势,需要政府在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这次在近年来形成的政策支持体系上又继续加大了力度,提高了针对性。比如,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直接提高至100万,实际税负仅10%,扩大了小微企业享受较低税率的范围;将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有关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拓宽了初创期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这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创业干事的活力,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

二是鼓励科技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都要依靠创新。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以支持高科技研发和产业化为主、涵盖多个创新环节、覆盖面较广、具有普惠性和引导性。这次更是精准施策,打通关键环节,更好地促进创新发展。比如,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着力解决创新型企业发展初期积累的亏损不能得到充分弥补的问题;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实现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由2.5%统一提高至8%,着眼于提高职工技能素质。

“可以说,这次集中出台的7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税收政策体系,将更好地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四方面抓落实

那么,这7项税收优惠政策将如何具体落实?

邓勇介绍说,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推出的7项减税政策,聚焦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内容多、优惠足,税务部门正全力贯彻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减税政策落地见效,让纳税人都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来讲,从“四个迅速”抓好落实:

一是迅速制发具体操作文件,让减税政策在最短时间内落地落实。税务总局正积极配合财政部制发财税文件,起草税务总局公告、政策解读稿等文件、材料,明确政策内容、征管要求、办理流程等纳税人关注关心的热点问题,畅通政策落实“第一公里”。

二是迅速加大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掌握减税政策。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召开七项减税政策“一竿子插到底”专题全国辅导视频会,实现各级税务机关人员包括窗口一线人员和纳税人的同步培训。同时积极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二维码等渠道,开展全覆盖的减税政策大宣传、大辅导,实现纳税人对减税政策理解到位、应知尽知。

三是迅速做好征管系统和软件的升级,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税。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全力以赴,加紧修订纳税申报表、调整升级征管系统、完善数据校验规则,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计算享受优惠。各省级税务机关也同步组织调整纳税人端申报软件,充分发挥计算机自动识别、政策提示、标准判定、协助算税等功能,提升纳税人良好用户体验,实现让纳税人高效便利的“应享尽享”各项减税政策。

四是迅速落实好有关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新办法。今年2月,税务总局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纳税人享受减税政策,只要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目前全国税务系统正在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推动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工作。4月25日,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基本实现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到纳税人留存备查,极大地便利了纳税人办理减税事项,确保打通减税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努力营造优良的税收营商环境,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减税“大礼包”及时足额、实实在在送到每一名纳税人手中。


附:近年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减税措施

1.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自2010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5次上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3万元逐步提高至50万元。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

2.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当年实行费用化(即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2015年两次下发文件,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企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共包括18个国民经济大类的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一步放宽了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条件;

二是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以及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新购入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实行费用化,即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设备、器具包括除房屋、建筑物之外的各类固定资产。

3.推广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根据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7年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将享受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天使投资个人。

2018年4月25日再次调整,将目前在京津冀等试点地区开展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70%投资抵扣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执行。企业抵扣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天使投资个人抵扣政策,自7月1日起实施。

4.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不再由企业提供研发鉴定证明;同时,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根据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5.提高统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现行政策规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提高至8%。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所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到8%。

6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7.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来源:国新办、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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