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34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2年12月3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34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首次采用全程网络视频的方式召开。本次年会主题为“新时代背景下税收法典化的理论与实践”,来自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常州大学、台湾大学、东吴大学、台北大学、台北商业大学等两岸高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威科先行(北京威科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税咨询等实务部门的近200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线上发言,超过6700人次在直播平台上观看了本次年会。

12月3日上午,大会开幕式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张世君主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纪大新;第十一、十二届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中央统战部无党派专家财金组组长,北京哲学社会科学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首席专家郝如玉;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尹志超;中国台湾地区税法学会理事长葛克昌;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出席开幕式,并先后致辞。

纪大新热烈祝贺年会的召开,并表示本次年会以“新时代背景下税收法典化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既是研究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也充分体现了研究会和广大财税法学、法律工作者心系国家、服务大局的使命担当。郝如玉高度肯定了财税法研究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回顾了过去十余年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就财税法研究的发展提出了建议。郝昭成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过去一年财税法学研究会开展的各项研究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他同时希望这次研讨会对推进财税法治建设、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创新性贡献。尹志超副代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对参加年会的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对法学学科建设和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并期冀论坛能取得丰硕成果。葛克昌对财税法学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指出税法法典化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是一个与时俱进、十分具有挑战性的重大命题。本次财税法年会的召开,一定能够在时代需求的召唤下,为财税法治贡献丰硕的成果。刘剑文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出,过去的一年在中国法学会的正确领导下,研究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财税法已经深入人心,财税法学人使命重大。研究会在未来的一年,要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精神,推动财税法研究高质量发展。

大会主题演讲由两个单元组成。第一单元由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共同主持。研究会党支部书记、常务副会长熊伟以“中国式现代化与财税法的使命担当——学习‘二十大报告’的心得体会”为主题,东吴大学法律系专任客座教授葛克昌以“税捐债务法与处罚法之基本法理”为主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以“我国税法典编纂中的体例结构问题”为主题,东吴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范文清以“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保全措施”为主题,分别作了大会发言。

第二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研究会副会长陈少英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对外传播中心主任刘鹏共同主持。台北商业大学财政税务系助理教授蔡孟彦以“地方税之征收、界限以及后续可能发展”为主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洁茵以“税法总则制定的国际经验与借鉴”为主题,东吴大学法律系博士生杜宗琏以“从税捐法定原则论实质课税原则”为主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褚睿刚以“增值税抵扣权的规范构造与实现模式”为主题,分别作了大会发言。

12月3日下午,围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税收法典化的重大意义及现实条件研究”“税收法典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我国税收法典化的目标设定与路径选择”以及“税法总则主要内容及其与相关法律的协调”等议题,共设六个分会场展开深入而热烈的讨论,百余位专家学者线上有序互动,碰撞出了思想的火花。

青年财税法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会副会长杨志勇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副主编冯珏共同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宇照以“税收法典化背景下税收核定规范的合宪性调适”为主题,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初以“中国税法法典化的逻辑前提与体系构造”为主题,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婷婷以“税法典编纂的体系正义、理性逻辑及其构造路径”为主题,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赵菁以“税法时间规范的体系、逻辑与文本”为主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张成松以“税收构成要素的法典化表达”为主题,分别进行了论文汇报与交流。随后,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宣布了2022年“中税咨询”青年财税法优秀论文评选结果。

12月3日下午,熊伟主持了大会闭幕式。张世君代表年会承办单位发言,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代表2023年年会承办单位发言,刘剑文作总结性发言。

来源: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编辑:滕娟

发表评论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