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立法的全球效应”研讨会成功举行

4月2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新时代立法理论与实践系列讲座”第五讲成功举行。本讲主题是“大国立法的全球效应”,包括学术讲座、专家与谈以及总结三个单元。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支振锋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冯玉军主持,与谈专家有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于兆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霍政欣,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义桅,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航空法学会会长董念清,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于晓虹。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主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讨论。

第一单元是学术讲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支振锋教授以近代以来具有全球支配地位的国家荷兰、英国和美国为例,介绍了三国在成为超级大国的过程中,把国内法创制作为政策工具或者全球外交工具,参与国际竞争、塑造全球秩序的历史演变情况。详细分析了大国国内立法对国际贸易、科技和产业创新、国家安全、海洋和太空等全球竞争重要领域的影响。继而从立法、构筑经贸领域规则“城墙”、强化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以本国法为基础引领国际议程等多个方面深入研究大国立法影响全球秩序的相关机制。最后,提出优化国内发展环境、塑造国际经济秩序、影响国际政治格局、赢得全球道义优势等建议,以期我国运用本国立法塑造全球秩序的方向,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好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第二单元是专家与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于兆波以“作为大国的中国涉外立法应当超前立法”为题展开与谈。他认为,新时代立法要满足国际需求、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确立超前立法、超前谋划、超前思考的理念。在政策措施方面,应该加强涉外国际法、国际条约方面的立法,出台缔结条约的程序法或实施法,加快开展立法清理,优化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域外适用条款。参考重视国际法和国别法,构建涉外法治体系,制定海洋基本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涉外基本领域的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霍政欣从大国定性与全球效应两个层面展开与谈。他认为,大国立法中的“大国”是硬实力和软实力的结合。法治是重要的国家软实力,与国家硬实力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它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发展滞后的国家立法,呈现从高到低溢出的效应。在此基础上,他指出,立法的全球效应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向法治发展相对滞后国家的溢出;另一个是向国际法溢出。如美国1976年的FSA和英国1978年的SRA两个节点性立法所采取的限制豁免,是导致国际法上逐渐从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的典型实例。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义桅围绕“大国”“立法”“全球效应”三个关键词展开与谈。第一是“大国”。他从国际政治的角度补充了大国概念的定义并进一步延伸出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大国理念。第二个是“立法”。我国的立法是共商共建共享的立法,不是中国替世界来立法,而是号召各个国家一起参与立法,共同搭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三是“全球效应”。当代数字化冲击的不是一个国家,而是整个人类文明,当前的全球法治具有系统重置特征。因此,我国的立法不单是为中国立法,也是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立法。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航空法学会会长董念清从国际航空立法角度进一步印证了主讲人关于美国立法具有全球效应的观点。具体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美国推动建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把美国的国内法变成全球统一的法律;当前的国际运输协定、国际航空公司协会等也是以美国立法为蓝本,美国借此推动其外交政策,实现了美国外交和国内立法的全球效应。在前述分析基础上,董念清教授提出我国航空领域立法的相关建议。其一,1996年3月1号生效的航空领域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在诸多方面已难以适应我国航空运输业迅猛发展的需要,我国的航空领域立法要进一步树立以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为原则的理念。其二,适应当前世界各国在太空领域的高速发展,我国应从服务于产业发展和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尽快考虑太空立法。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于晓虹对支振锋教授的观点产生高度共鸣,她指出,支振锋提出“中国法的世界时刻,国际法的中国时刻”议题,正当其时。主讲人的报告旨在寻求我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探讨中国法如何更加深刻,进而重构世界法,这也预示着未来法学研究范式特别立法研究范式的基础性的转换。接下来,她提出进一步提高我国的世界影响力的三个影响机制:第一,在深化中国立法实践认知的同时,创建我国法学知识体系,占领学理高地;第二,进一步参与到国际规则当中,广泛联系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共同体,拓宽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世界影响,丰富我国的法律工具箱;第三,积极探讨我国立法体制的世界意义,阐释我国的立法体制在克服立法僵局、高效提供法律规制和法律监管手段、通过数字科技的方式回应民生等方面的显著优势,更进一步拓展中国的世界影响。

第三单元是总结环节。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冯玉军简要回顾了主讲人与各位与谈专家的观点。引入“法律全球化”概念进一步阐释了“大国立法的全球效应”,即法律全球化包括国际法的国内化、国内法的国际化两个方面,过去更看重“与世界通行规则接轨”即国际法的国内化,面向未来则要高度重视和做好国内法的国际化结合,他分析了关于法律全球化的两大理论范式即康德的世界政府范式、埃利希的全球商人法(软法)范式的各自局限,据此提出我国正在创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体系新范式。实现这一愿景需要把握六个要点:第一,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使得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平衡地反映多数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少数国家甚至唯一的强权国家的意愿和利益;第二,我国要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法治体系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严肃性;第三,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为世界提供更多的中国版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法律模本;第四,建立健全涉外法律工作体系,增强涉外法治的主体性、自主性,推进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第五,切实推进国际执法、司法的合作,加强多边双边的法治交流,把目光平衡地放在大国、强国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第六,大力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全面提高涉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本次学术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记者 王祯祯)


“大国立法的全球效应”研讨会线下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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